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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2-09-21  来源: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44

云南食品网讯

2021年11月10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10月10日在香格里拉市某公司抽样的“大口黑鲈恩诺沙星(以恩诺沙与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于11月19日向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情况说明》,称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自愿放弃复检。
 
  经查,2021年10月8日,香格里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丽江市古城区某某海鲜店购进了“大口黑鲈”60斤,进货查验后将其入库销售,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批次“大口黑鲈”已全部出售,涉及违法所得3600元。
 
  该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温馨提示:
 
  兽药滥用导致动物机体的注射部位和一些内脏器官(如肝脏、肺脏等)含有高浓度的兽药残留,这些产品就成了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人体若一次摄入量过大,将出现急性中毒反应。一般情况下,由于人们的食用量有限,兽药滥用的兽药残留量不足以引起急性中毒反应,但是如果人们经常性摄入,一定时间后兽药残留物也会在人体内逐渐积蓄,产生慢性中毒现象。请广大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经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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