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云南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云南省林草局六项措施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

发布日期:2020-02-1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1367

云南食品网讯

中国林业网2月10日讯  2月4日,云南省林草局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急处置的紧急通知》,指导各州市及时收容或规范处置逸散、弃养的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逸散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
 
  通知明确:一是人工繁育场所封控隔离是一项临时管理措施,各地要认真督促人工繁育单位做好有关防疫卫生、饲养等工作。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或疫源查清后,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解除封控。二是对于停止交易后查出的合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市场、餐馆等场所仍然饲养的,责令该单位采取封控隔离措施管理,并继续做好饲养等工作,不能遗弃或赠送。对于新鲜的野生动物制品,有保存条件的自行采用封装化冷冻保存;无保存条件的自行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对于已加工好的野生动物产品,除药材和取得食品安全许可之外的,一律自行封装保存。三是对于非法贸易查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获的野生动物活体,就地、就近移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救护点进行收容救护;查获的新鲜或冰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地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查获的深加工野生动物产品,先进行封装保存,再集中处理。四是未批先养或超范围养殖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当地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先行详细登记或记录在案,并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鉴于目前处于防疫时期,为减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责令人工繁育单位、个人继续做好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封控隔离等工作,待防疫结束后再行处理。五是严禁任何人工繁育单位、个人遗弃野生动物。若发现遗弃野生动物的,由当地林草部门指定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或人工繁育单位作为临时救护点,就地、就近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六是查出、查获、未批先养和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单位进行放生放归,若擅自开展放生放归的,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林草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州、市林草局全面停止野生动物行政审批,采取全面封控、关停展演展示、暂停交易和严厉打击非法贸易等措施,有效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阻断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途径。
 

  1月23日至2月4日12时,全省82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共报送监测信息630条,巡护路线长度5459.4公里,均未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全面排查2945家(594家未养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并对2351家进行封控管理,督导做好卫生防疫。暂时关闭19个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室内萌宠园、马戏团等野生动物展演场所,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和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一律暂停接待游客。全部停止行政审批。暂停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各级林草部门针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单位开展一对一的野生动物疫病防范宣传教育,累计达到14433人次,张贴宣传标语、公告9466份,制作播放音频113次,通过媒体、公众号或直接发放倡议书、公开信、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告知书等宣传资料22965份(次)。接听解答电话咨询1479次,通过耐心教育和解释,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云南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云南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云南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